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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标 题: 龙游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类型: 县(区)级
发布单位: 龙游县科技局
发布人: 信息管理员
内容:

龙游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和规范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科技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原则
  第一条 县科技计划是指根据龙游县科技发展规划,由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二条 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县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主导产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社会公益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等研究开发,及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新产品引进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安排10项以上,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侧重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先考虑主导产业的重大科技项目,兼顾其它领域科技项目立项数量。
  第四条 对主导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县科技部门要主动搜集、主动设计,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五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除立项外还要列出一批备选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支持。申报上一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县科技部门负责从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择优上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实施的专业和领域,具有实施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经费条件和技术装备,及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与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二)符合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专项范围,符合全县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三)属于我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领域中需解决的各类共性技术难题,或属于重大公益性研发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对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
  (四)项目研究符合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要求,或属于重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预期能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农业项目可包括农产品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并推广。
  申报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要求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企业申报县科技部门主动设计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的,优先同意申报。
  第七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确定。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应当以我县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县科技局提交《龙游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其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申报理由及意义;②项目研究实施内容及主要工作目标;③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④项目研究实施起止时间;⑤项目经费预算;⑥项目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意见等。对申报重点科技项目的,须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申报时间。县科技计划项目于立项前一年开始受理,在常年受理的基础上,申报时间截止至当年1月31日。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10月底前制定并发布下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采取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组评审(评估)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申请、调查审核,要突出把握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创新性和经济社会合理性。必要时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通过审核(评审)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科技局拟定县级科技项目经费补助计划,并与县财政局协商落实项目经费,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目标责任(合同)书”(一式三份)。签订合同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县科技局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共同指导督促项目加快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分期补助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实行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管理,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上半年6月20日前,下半年12月20日前)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县科技局每年组织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并负责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目标任务后,须及时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和数据,撰写项目技术报告及项目实施总结,填写“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向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合同任务后,由县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采取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目标责任(合同)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及内容为基本依据,包括技术成果验收以及财务决算等材料。在项目合同目标任务完成后半年内结束验收。
  第十七条 对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不得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仍没有通过的,县科技局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承担单位由于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任务无法完成,或挪用项目资金的,县科技局有权按照约定终止合同,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科技局今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执行。对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的科技项目成果,要加强推广和应用,努力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