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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标 题: 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类型: 县(区)级
发布单位: 江山市科技局
发布人: 信息管理员
内容:

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企业的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和《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被认定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3、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4、累计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本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6、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3、授权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认定程序。由市科学技术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公布,授予“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被评为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1、优先推荐申报省和衢州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2、其申报的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

    3、优先推荐申报衢州市级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转化实施项目。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八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移址的,应向科技局备案,需要保留“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认定。

    第九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