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政发〔2010〕50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产学研科技合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兴工强市、借力发展、特色推进”战略,加强产学研科技合作,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打造我市特色产业先进技术转移基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一高两进”三步走战略目标,现就加强产学研科技合作、加快技术转移工作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引进高新技术成果
1.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对企业引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江山实施并形成产业化的,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认定,由市财政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高新技术成果合作项目在当年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研发。对企业引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产业化经营中没有成功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认定,由市财政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风险金补偿。
3.鼓励产学研团队来江创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江山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的,市财政资助创业启动资金。
4.支持企业购买或与外地专家共同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购买或获得国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在江山形成产业化、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税收达40万元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国家发明专利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10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对接活动。企业参加由市政府及各级科技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科技对接活动,且现场签订技术合同的项目,由市财政每项给予5000元的补助,优先列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上级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企业参加由市政府及各级科技部门统一组织的省外科技对接活动,由市财政每次给予单个企业2000元的补助。
二.鼓励院企共建创新载体
1.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研究所、联合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按协议完成各项指标,实际已投入100万元以上,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高级科技人才2人以上且在创新载体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认定,每共建一个科技创新载体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鼓励高校院所来我市设立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经考核筛选来我市设立的创新服务平台,完成约定的技术成果转移指标,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定,由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10万元的补助。
3.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工业企业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同时对招收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在站工作时间,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津贴补助。
三.鼓励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1.鼓励科研院校专家向“4+X”重点特色产业转移先进技术成果,并对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科研院校专家向“4+X”重点特色产业转移先进技术成果和对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的,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效显著的,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认定,由市财政对有功专家按本市立项拨款额的1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大的,征得其本人同意,由市政府授予“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2.鼓励省内外著名科技专家来江山服务。建立由省内外著名科技专家领衔的“4+X”重点特色产业提升发展专家服务组。市财政每年给每个专家服务组安排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服务组的差旅费、技术咨询服务费、调研会务费等支出。
3.鼓励、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对企业引进专业对口的博士、硕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服务企业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4+X”产业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的补助。以上人才服务期满后,经市人劳局和市财政局审批,按实给予补助。
4.鼓励企业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对国内外著名专家来江山短期服务,包括在江山工业企业短期工作、技术咨询、解决疑难问题等,聘请企业应将专家服务计划报市人劳局备案。服务结束后,经市人劳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批,院士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1000元的标准,其他国外专家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500元的标准补贴给聘请单位。工业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所支付相关费用,可作为企业成本列支。
四.建立健全科技合作投入机制
1.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大院名校共建产学研创新平台,成立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发挥平台“撬动科技资源,实现开发共享,服务企业需求,促进转型升级”的作用。对以市政府名义与大院名校共建的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协议中支付大院名校的科技合作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拨款;各平台按协议正常开展科技合作活动,完成科研任务且取得合作成果的,由市财政安排每个平台10-20万元的工作经费。
2.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合作投入。对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在据实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允许再按50%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奖励(补助)资金兑现程序。涉及《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号)、《关于推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发〔2008〕40号)、《关于工业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09〕22号)文件条款的,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办理。本政策意见新增条款兑现程序,由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填写《江山市产学研合作财政补助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汇总初审、市财政局予以复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4.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科技 产学研△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检院,各群众团体,市新闻信息中心。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
|